編輯同志:
(資料圖片)
兩個月前,我在上班時出現胃部不適??紤]到離家較近,雖然疾病并無大礙,我仍然請了假回家取藥。豈料,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經交警核實,認定對方司機負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請問:在公司未為我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我能否要求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讀者:朱琦琦
朱琦琦讀者:
你所受傷害情形不構成工傷,不能要求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p>
在該規定中,“因工外出”是指用人單位為了工作指派職工或者職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或工作崗位以外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即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量。“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包括事故、暴力和其他形式的傷害。
結合本案,雖然你遭遇交通事故是在上班期間且已經請假,但由于外出的原因只是回家取藥,加之你所取之藥并非非吃不可,所以,你外出不是為了工作,甚至明顯與工作無關。
那么,你的行為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工傷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p>
該規定表明,認定“上下班途中”應當考慮三個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為目的;二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時間是否合理;三是空間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線是否合理。與之對應,你并非在通常的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是工作期間請假回家取藥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故不符合時間及目的要素,無法認定為工傷。
(勞動午報顏梅生法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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